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30   点击数:

20219月修订)

为进一步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校科技成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技〔2020〕1号)、《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甘政办〔2016〕164号)、《关于深化高校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甘教厅〔2017〕33号)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院师生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过程中,通过执行学院工作任务或利用学院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成果(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未产权化的专有技术、算法及各种新产品、工艺、方法、设计、配方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研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统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使用、转化与处置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四)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五条 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须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院管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其中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第六条 对于向他人转让或许可的科技成果,原则上实行分级审批。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院领导班子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对于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由科研处报院领导班子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 对于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科技成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等其他科技成果转化事项,由科研处报院领导班子办公会批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第九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国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及学院国有资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十条 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学院从转让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90%的比例作为对科技成果完成人课题组成员的奖励,10%纳入学院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课题组成员持80%的股份,学校持20%的股份。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学院年度科研奖励计划,对贡献突出的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推进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用于知识产权成果的商业化和市场化运营工作。

第十五条 拓展与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加速推进学院科技成果转化进程。

第五章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未经批准,成果完成人不得将学院的科技成果私自转化。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引起纠纷、给学院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院原颁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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